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968號
TCDV,106,司促,14968,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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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68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邱敦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至佳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請求金額178,743元之計算方式及釋明資料。
  ㈡提出本件自來水管線之毀損係債務人所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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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至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