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465號
聲 明 人 丙○○
即 繼承人 丁○○
甲○○
乙○○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
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
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
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應先通知被繼承人之父母,並提出已為通知之證明(如存證
信函暨回執),如被繼承人之父母已死亡,應提出除戶戶籍
謄本。
三、應補正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如被繼承人無第二
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聲明人應通知第三順位
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並提出渠等已收受聲明人
等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