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九○號
原 告 鈦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一)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伍仟零柒拾伍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伍仟
叁佰壹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
達費用新臺幣叄拾肆元郵票十張。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
出準備書狀(併附繕本一份),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
起本訴,則應具狀(須附繕本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臺幣叄拾肆元郵
票一張,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