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2786號
TCEV,91,中簡,2786,200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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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七八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在臺中市○○區○○街一二一號、 臺中市○○區○○路三段三六號林新醫院等處,連續攻擊原告,造        成原告受有多處身體外傷及精神受創嚴重。且被告前科累累,還有        麻藥前科,犯後非但無半點悔意,竟仍栽贓原告吸毒,讓人氣到七        孔生煙,而司法未盡「公平正義之原則」具體囚刑,還讓被告含血        噴人,使原告精神受創更深。案發後,原告先後在榮總及陽光診所        精神科求診近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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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