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七八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在臺中市○○區○○街一二一號、 臺中市○○區○○路三段三六號林新醫院等處,連續攻擊原告,造 成原告受有多處身體外傷及精神受創嚴重。且被告前科累累,還有 麻藥前科,犯後非但無半點悔意,竟仍栽贓原告吸毒,讓人氣到七 孔生煙,而司法未盡「公平正義之原則」具體囚刑,還讓被告含血 噴人,使原告精神受創更深。案發後,原告先後在榮總及陽光診所 精神科求診近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