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60號
債 權 人 李政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法頤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為何人(狀面債務人記載法頤國際有限公司
,原因事實之債務人及附表發票人記載陳峻榮,且附表發
票人之記載與狀附支票影本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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