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1602號
TCDV,97,票,1602,2008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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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60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立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丁○○、丙○
○、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陳報相對人立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現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請
  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及其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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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