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58號
TCDV,97,拍,58,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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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兼送達代
相 對 人 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即林暐鈞)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為「合作金庫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8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800,0 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32年 8月1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甲○○(即林暐鈞)。 嗣全部抵押物於民國93年3月19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康熙圖 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而債務人甲○○(即林暐鈞)於民國 92年10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9,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 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2年10月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 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96年11月6日 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8,601,432元 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 證。本件相對人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雖為抵押物之受 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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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