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他字,97年度,2號
TCDV,97,家他,2,2008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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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他字第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亭蘭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婚字第七七三
號),經判決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玖佰伍拾元,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玖佰伍拾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 第一項著有規定。次按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 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亦有明文。另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 ,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婚字 第七七三號、內容尚包括請求損害賠償),原告聲請訴訟救 助,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家救字第六十一號准予訴訟救助, 且前開離婚等事件,嗣經本院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各 負擔二分之一。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後,查原告請求離婚併為損 害賠償。關於離婚部分,因非財產權爭訟,訴訟費用為新臺 幣(下同)三千元。關於損害賠償部分,因請求訴訟標的為 一百萬元,訴訟費用為一萬零九百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三千九百元。則訴訟費用額應由原、被告各分擔六千九 百五十元,併連同法定利息在內,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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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