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7年度,13號
TCDV,97,勞訴,13,2008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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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東光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工資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而該裁定已於97年2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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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