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657號
TCDV,97,促,6657,200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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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657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柏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狀載債務人公司法定代人甲○○是否為其合法代
     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
     並應為更正。
  (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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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柏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