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91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債 務 人 曾培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
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
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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