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912號
TCDV,97,促,5912,200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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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91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債 務 人 曾培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
 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
 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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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