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850號
TCDV,97,促,5850,200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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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85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陞實業有限公司、甲○○、乙○○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狀載債務人冠陞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
     ○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
      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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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