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954號
TCDV,106,司促,14954,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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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54號
債 權 人 閃亮之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碧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慧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請求與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735號支付命令是否同
   一事件?倘是,重複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為何?
  ㈡對105年10月19日聲請支付命令匯票、手續費530元請求依
   據為何?
  ㈢釋明管理費請求金額計算式及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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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