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54號
債 權 人 閃亮之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碧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慧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請求與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735號支付命令是否同
一事件?倘是,重複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為何?
㈡對105年10月19日聲請支付命令匯票、手續費530元請求依
據為何?
㈢釋明管理費請求金額計算式及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