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6年度,45號
TCDV,96,法,45,2008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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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甲○○(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私立嘉陽高級中
上聲請人就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私立嘉陽高級中學捐助章程聲
請為必要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私立嘉陽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私立嘉陽高 級中學董事長,因該校捐助章程第8條修正,爰檢具修訂章 程之會議紀錄1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1份、修訂 前及修訂後之捐助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 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聲請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 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 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 省台中縣私立嘉陽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為附件對照表所示,核 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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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