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訴字第236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雪如律師
被 告 丁○○
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被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亨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1年4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即訴外人陳儷方、甲○○對原告訴請存 款債權存在等之訴訟,案號:本院90年度訴字第2153號)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91 年4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取96年度台上字第 2700號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各該民事判決附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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