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7年度,80號
TCDM,97,附民,80,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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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愛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君
原   告 尤元君即藝聖五金實業社
      祥永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杰龍
原   告 丙○○○○○○○○
      乙○○
      丁○○
      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惠蘭
原   告 J.J TRADI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俯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20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原告部分: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愛威貿易有限公司美金192,863.03元 、應給付原告尤元君即藝聖五金實業社新臺幣443,785元、 應給付原告祥永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014,802元、應 給付原告陳財春長億皮業行新臺幣1,202,195元、應給付 原告乙○○新臺幣861,198元、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2,9 21,490元、應給付原告甲○○○○○○○○○ ○○○○ ○○○○.美金418,000 元、應給付原告J.J TRADING CO,LTD.美金916,967.42元及 新臺幣10,048,000元,並均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復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戊○○朝富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94 年9月間起,明知該公司財務狀況已無支付能力,且無支付 意願之情形下,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4年10月間起 ,隱瞞上情,向原告愛威貿易有限公司等原已配合之廠商訂 購下述貨品原料或以預支貨款之方式,詐取財物,爰依損害



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 息。
貳、被告部分:
被告戊○○就本案民事賠償事件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高文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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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永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威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