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27號
TCDM,97,聲,27,200802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589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聲 請 人  紀漢庭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顏福楨律師
      謝萬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已將犯罪經過坦承陳述,因被告 之弟罹患肝硬化而引發肝癌,被告將肝臟移植給他,目前在 療養中,且被告有坐骨神經痛,請能准予交保候傳。被告紀 漢庭陳稱,依所犯情節,僅是妨害自由與詐欺未遂二罪,均 屬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收押迄今已數月,被 告尚有一名年僅二歲半之幼女需照料,請准予以交保候傳等 語。
二、查被告甲○○紀漢庭2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 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7日羈押在案。本 院認前開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B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