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7年度,230號
TCDM,97,簡,230,200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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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簡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
偵字第二三七八○、二五三○一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
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三一號),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二 行【「青鳥」等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是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日本視聽著作」,應更正為【「百年物語」等如附表 所示之影音光碟(檢察官附表誤載僅為二百片),是侵害日 商東京放送株式會社等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日本視聽著作」外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我國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依據「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所含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 財產權協定」 (TRIPS)第九條第一項、伯恩公約第三條之規 定,我國對於同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應加以 保護,而日本國、美國亦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依著作 權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亦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附 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竟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明知其 所販賣者係盜版光碟,竟為圖私利加以販售,枉顧著作權人 辛苦之智慧結晶,其行為已對著作權人造成損害,且就真正 著作權人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擾亂市場秩序並破壞我國 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兼衡及被告販售前揭盜 版光碟之時間、被查獲數量、獲利情形,暨其犯後能坦承犯 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 被告供承在卷,均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之規定,併 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前段、第二項、第九十八條但書,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



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23780號 96年度偵字第25301號
  被   告 甲○○ 女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中市南屯區○○○○街188號8              樓
            現住臺中市南屯區○○○○街186號5              樓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毛名義、毛明騏(以上2人另案偵辦中)等人均明 知「青鳥」等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是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之日本視聽著作,非經享有著作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不 得擅自重製,散佈或意圖散佈而持有。詎甲○○竟自民國96 年9月間起,基於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散佈意圖,以時薪新臺



幣(下同)90元及每部抽10元不等之代價,受僱於毛名義( 另案偵辦中)基於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散佈意圖,並由毛明騏 等人(另案偵辦中)運送、補貨,在臺中市○○路431號前 之夜市,以每部新台幣(下同)180元之價格,販賣由毛明 義向曹振宗(另案偵辦中)購買由曹振宗未經享有財產著作 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侵害著作權之人之著作財產權而擅自 重製之日本視聽著作,或以每部100元之價格,販賣以向曹 振宗購買之壓片作為母版,再以其所有燒錄機燒錄之燒錄片 ,販售予不特定之消費者。嗣於96年10月4日晚上8時許,在 上址,陳列而販賣仿冒前揭盜版日劇光碟,為警查獲,並扣 得「青鳥」等如附表所示之盜版日劇光碟。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供述。(二)共犯毛名義之供述 。(三)扣案物品目錄表、照片在卷可資佐證及(四)盜版 日劇光碟扣案。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 、第1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佈之罪嫌。被 告甲○○與毛名義等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依共犯論處。至扣案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檢察官 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孔 祥 玲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佈或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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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