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530號
TCDM,97,易,530,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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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5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天○○
            國民
      K○○
            國民
            弄18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
偵字第二四七二五、二六五八一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K○○逾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天○○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K○○前因連續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 七四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三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三月,上開二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九 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因減刑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故意,於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 某時,徒手開啟位於臺中縣太平市○○路○段一二巷三三號 工寮之窗戶,進而逾越該窗戶進入工寮內(無故侵入住居部 分,未據告訴),竊取癸○○所有之切割機一台。得手後, 再持往臺中縣太平市○○街一二號,以新臺幣(下同)約七 、八百元之價格,販賣予天○○K○○另行起意,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故意,於九十六年十月五日凌晨某時許 ,在臺中縣太平市○○號道路旁之景觀公園工地,竊取丙○ ○所有,並置放於該處之小型抽水馬達一台。得手後,再以 不詳價格,販賣予天○○
二、天○○平日係以收購中古機具為業,其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 機具,均係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遭竊之 贓物,竟基於反覆實施故買贓物之集合犯意,自九十五年二 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六年十月十日止,向K○○及其他不詳姓 名之人,以每台約一百元至一千元不等之價格,予以收購, 而故買贓物。嗣於九十六年十月十日二十二時許,為警持搜 索票在臺中縣太平市○○街一二號查獲。
三、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原起訴意旨雖認被告K○○第一次竊盜犯行(按即九十六 年九月三十日之竊盜犯行)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 通竊盜罪,惟此部分犯行業經蒞庭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 當庭將起訴法條變更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加重竊盜罪,從而該部分尚無變更起訴法條問題(最高法院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三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中供認不諱,核與 被害人丁○○、I○○、L○○、未○○、申○○、酉○○ 、J○○、亥○○、巳○○、子○○、E○、寅○○、午○ ○、戊○○、玄○○(具領人)、卯○○、宙○○、癸○○ 、甲○○(具領人)、辰○○、M○○、D○○、乙○○、 辛○○、丑○○、戌○○、黃○○、地○○、庚○○、H○ ○、F○○、壬○○、A○○、宇○○、G○○、己○○、 B○○、丙○○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員警之 職務報告、贓物領據三十七紙(被害人丙○○以外之三十七 人所出具,起訴書誤載為三十八紙)、查獲被告天○○住處 現場照片十二張、被告K○○帶同員警前往竊盜現場之指認 照片二張、刑案現場測繪圖一紙在卷可證。足證被告二人上 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 行均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K○○於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係犯刑法第三 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逾越安全設備加重竊盜罪;於九 十六年十月五日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 竊盜罪。被告K○○先後二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侵害法益不同,應予分論併罰之。又被告K○○前 因連續加重竊盜、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 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上開二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一年二月確定,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因減刑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有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 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K○○前有 多次竊盜前科,先後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五○ 八號、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一二號、九十五年度易字第 七四二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五月、一年,仍 不知悔悟,再犯本件竊盜案件,自不宜輕判;其除竊盜前 科外,另有脫逃、妨害兵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素行不佳,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當途徑取財,反圖 謀不法,竊取他人財物,殊不足取,其中一次犯行更以逾 越安全設備為竊盜之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均為被害人之生 財工具,影響被害人生活甚鉅;但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已坦 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 ,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被告天○○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 贓物罪。被告天○○基於故買贓物之單一犯意,反覆實施 犯罪,係集合犯,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天○○前除因 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外,無其他前科之素行,其故 買贓物所為將使盜贓犯罪不易起獲,助長竊盜之歪風,不 宜寬縱,且所買受之贓物數量龐大,又均為被害人之生財 機具,影響被害人生活甚鉅,但其行為之可非難性尚不若 實際下手行竊之人為重,且被害人丁○○等人均已領回所 遭竊之機具,被告天○○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三)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為被告天○○向他人買受之 物,但核卷內證據,尚無法證明為贓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C○○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玉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
│編號│失竊時間│失竊地點│被害人│認領贓物 │認領編號│
├──┼────┼────┼───┼─────┼────┤
│1 │95年2月 │臺中縣太│丁○○│割草機1台 │03 │
│ │下旬 │平市中山│ │ │ │
│ │ │路3段348│ │ │ │
│ │ │號 │ │ │ │
├──┼────┼────┼───┼─────┼────┤
│2 │95年2月 │臺中縣太│I○○│電鑽3台、 │44、59、│
│ │4日上午 │平市育德│ │砂輪機1台 │68、110 │
│ │10時 │路26巷1 │ │、水泥攪拌│、122 │
│ │ │號 │ │機1台 │ │
├──┼────┼────┼───┼─────┼────┤
│3 │95年5月 │臺中市安│L○○│砂輪機2台 │117、118│
│ │8日19時 │和路131 │ │、抽水機1 │、141 │
│ │ │巷內之車│ │台 │ │
│ │ │號H7-30 │ │ │ │
│ │ │86號車內│ │ │ │
├──┼────┼────┼───┼─────┼────┤
│4 │95年8月 │臺中縣大│未○○│電動槌2支 │60、77、│
│ │5日 │里市立新│ │、砂輪機1 │120 │
│ │ │街 │ │台 │ │
├──┼────┼────┼───┼─────┼────┤




│5 │95年12月│臺中縣大│申○○│汽車洗車機│18、46、│
│ │中旬 │里市立仁│ │1台、板模 │57、125 │
│ │ │路 │ │電鑽2支、 │、132 │
│ │ │ │ │木板電剪2 │ │
│ │ │ │ │支 │ │
├──┼────┼────┼───┼─────┼────┤
│6 │95年12月│臺中縣太│酉○○│水泥攪拌機│33、80、│
│ │下旬 │平市宜欣│ │3台、砂輪 │135、114│
│ │ │一街1號 │ │機1台、水 │、123 │
│ │ │ │ │泥電鑽1台 │ │
├──┼────┼────┼───┼─────┼────┤
│7 │96年1月 │臺中縣太│J○○│切割機1台 │19、39、│
│ │中旬 │平市湧峰│ │、電鑽2台 │54、139 │
│ │ │路131巷 │ │、水泥電鑽│ │
│ │ │口 │ │1支 │ │
├──┼────┼────┼───┼─────┼────┤
│8 │96年4月 │臺中縣太│亥○○│擊釘器3台 │88、94、│
│ │下旬 │平市新平│ │、切割機1 │98、30、│
│ │ │路3段387│ │台、水泥電│142 │
│ │ │巷7弄17 │ │鑽1台 │ │
│ │ │號 │ │ │ │
├──┼────┼────┼───┼─────┼────┤
│9 │96年5月 │臺中縣太│巳○○│切割機1台 │31、70、│
│ │1日上午 │平市大源│ │、電鑽1台 │111 │
│ │8時 │八街9號 │ │、砂輪機1 │ │
│ │ │ │ │台 │ │
├──┼────┼────┼───┼─────┼────┤
│10 │96年5月 │臺中縣太│子○○│鑽孔機1台 │13、17、│
│ │11日上午│平市甲堤│ │、砂輪機2 │103、28 │
│ │6時45分 │路440之7│ │台、切割機│、29、 │
│ │許 │號 │ │3台、電鑽1│124、45 │
│ │ │ │ │台、擊釘器│、82、84│
│ │ │ │ │4台、馬達1│、87、 │
│ │ │ │ │台、電動起│102、143│
│ │ │ │ │子1台 │、148 │
├──┼────┼────┼───┼─────┼────┤
│11 │96年6月 │臺中縣太│E○ │水泥電鑽1 │53、61 │
│ │23日上午│平市特3 │ │台、自攻螺│ │
│ │10時40分│號道路 │ │絲電鑽1台 │ │
│ │許 │ │ │ │ │




├──┼────┼────┼───┼─────┼────┤
│12 │96年6月 │臺中市三│寅○○│電鑽、磁磚│55、126 │
│ │中旬中午│民路公園│ │切割器、木│、154、 │
│ │ │路口車內│ │板切割器、│119 │
│ │ │ │ │鋼條切割器│ │
│ │ │ │ │各1台 │ │
├──┼────┼────┼───┼─────┼────┤
│13 │96年6月 │臺中縣大│午○○│砂輪機2台 │105、107│
│ │20日 │里市好來│ │ │ │
│ │ │5街空地 │ │ │ │
│ │ │車內 │ │ │ │
├──┼────┼────┼───┼─────┼────┤
│14 │96年6月 │臺中縣大│戊○○│電鑽1台 │67 │
│ │下旬 │里市吉善│ │ │ │
│ │ │路11號 │ │ │ │
├──┼────┼────┼───┼─────┼────┤
│15 │96年7月 │臺中縣太陳世潤│電鑽1台、 │63、129 │
│ │5日上午 │平市中南│(具領│電鋸1台 │ │
│ │9時10分 │路165號 │人陳金│ │ │
│ │許 │ │生) │ │ │
├──┼────┼────┼───┼─────┼────┤
│16 │96年7月 │臺中縣大│卯○○│空氣壓縮機│10 │
│ │15日晚上│里市益民│ │1台 │ │
│ │ │路1段160│ │ │ │
│ │ │號 │ │ │ │
├──┼────┼────┼───┼─────┼────┤
│17 │96年7月 │臺中縣梧│宙○○│電鑽1台、 │37、108 │
│ │17日上午│棲鎮立德│ │砂輪機1台 │、138 │
│ │7時許 │街289巷 │ │、馬達1台 │ │
│ │ │24號 │ │ │ │
├──┼────┼────┼───┼─────┼────┤
│18 │96年7月 │臺中縣太│癸○○│空氣壓縮機│15、41、│
│ │23日上午│平市中山│ │1台、切割 │42、06 │
│ │8時許及 │路4段12 │ │機2台、電 │131 │
│ │96年9月 │巷33號 │ │鑽2台 │ │
│ │30日 │ │ │ │ │
├──┼────┼────┼───┼─────┼────┤
│19 │96年8月 │臺中縣太張寶文│割草機2台 │01、02 │
│ │3日上午 │平市太平│(具領│ │ │
│ │7時許 │路12號 │人丁華│ │ │




│ │ │ │文) │ │ │
├──┼────┼────┼───┼─────┼────┤
│20 │96年8月 │臺中縣烏│辰○○│電鑽2支、 │35、43、│
│ │13日上午│日鄉中華│ │捲揚機1台 │05、12 │
│ │8時許 │路294巷 │ │、砂輪機1 │ │
│ │ │12弄10號│ │台 │ │
│ │ │8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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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6年8月 │臺中縣太│M○○│電鑽2台、 │50、75、│
│ │15日 │平市新平│ │滅火槍1台 │133、21 │
│ │ │路3段232│ │、馬達1台 │、146、 │
│ │ │巷17號 │ │、電動起子│147、 │
│ │ │ │ │3台、切割 │152、81 │
│ │ │ │ │機2台 │127 │
├──┼────┼────┼───┼─────┼────┤
│22 │96年8月 │臺中縣太│D○○│抽水機1台 │14、116 │
│ │中旬 │平市北田│ │、砂輪機1 │ │
│ │ │路45號 │ │台 │ │
├──┼────┼────┼───┼─────┼────┤
│23 │96年8月 │臺中市中│乙○○│空氣壓縮機│16 │
│ │31日 │港路3段 │ │1台 │ │
│ │ │38之11號│ │ │ │
│ │ │之工地 │ │ │ │
├──┼────┼────┼───┼─────┼────┤
│24 │96年8月 │臺中縣太│辛○○│磁磚切割機│23、74 │
│ │下旬 │平市光興│ │1台、電鑽1│ │
│ │ │路867號 │ │台 │ │
│ │ │前之箱型│ │ │ │
│ │ │車 │ │ │ │
├──┼────┼────┼───┼─────┼────┤
│25 │96年9月 │臺中縣太│丑○○│電鑽台2台 │40、48 │
│ │4日上午 │平市中山│ │ │ │
│ │8時許 │路2段107│ │ │ │
│ │ │巷5弄8號│ │ │ │
├──┼────┼────┼───┼─────┼────┤
│26 │96年9月 │臺中縣太│戌○○│電鑽3支、 │58、72、│
│ │16日上午│平市永成│ │切割機1台 │78、79 │
│ │8時 │北路357 │ │ │ │
│ │ │號 │ │ │ │
├──┼────┼────┼───┼─────┼────┤




│27 │96年9月 │臺中縣太│黃○○│電鑽1支、 │52、93 │
│ │16日上午│平市樹孝│ │擊釘器1支 │ │
│ │9時30分 │路育才路│ │ │ │
│ │許 │口 │ │ │ │
├──┼────┼────┼───┼─────┼────┤
│28 │96年9月 │臺中縣太│地○○│電鑽1支 │47 │
│ │19日上午│平市振英│ │ │ │
│ │6時許 │街106巷 │ │ │ │
│ │ │15號 │ │ │ │
├──┼────┼────┼───┼─────┼────┤
│29 │96年9月 │臺中縣大│吳進忠│電鑽2支、 │38、69、│
│ │19日16時│里市塗城│(具領│擊釘器5支 │83、85、│
│ │30分許 │路196巷1│人吳炎│、切割機1 │89、95、│
│ │ │弄3號 │爐) │台、馬達1 │96、130 │
│ │ │ │ │台、電動起│、137、 │
│ │ │ │ │子1支、磨 │149、134│
│ │ │ │ │砂機1台 │ │
├──┼────┼────┼───┼─────┼────┤
│30 │96年9月 │臺中縣太│H○○│攻牙機1台 │7 │
│ │18日13時│平市太平│ │ │ │
│ │30分許 │11街20號│ │ │ │
├──┼────┼────┼───┼─────┼────┤
│31 │96年9月 │臺中縣太│F○○│水泥攪拌機│121、140│
│ │25日 │平市中和│ │1台、打蠟 │ │
│ │ │街之工地│ │機1台 │ │
├──┼────┼────┼───┼─────┼────┤
│32 │96年9月 │臺中市北│壬○○│捲揚機1台 │4、56、 │
│ │28日 │屯區北坑│ │、電鑽4台 │62、64、│
│ │ │巷之工寮│ │、擊釘器2 │76、92、│
│ │ │ │ │台、切割機│101、128│
│ │ │ │ │1台、電動 │、150、 │
│ │ │ │ │起子2台 │153 │
├──┼────┼────┼───┼─────┼────┤
│33 │96年9月 │臺中縣太│A○○│電動起子1 │151 │
│ │下旬 │平市永成│ │台 │ │
│ │ │路117之3│ │ │ │
│ │ │號(順吉│ │ │ │
│ │ │不鋼有限│ │ │ │
│ │ │公司) │ │ │ │
├──┼────┼────┼───┼─────┼────┤




│34 │96年9月 │臺中縣太│宇○○│板手機1台 │34、49、│
│ │30日 │平市大源│ │、電鑽1台 │112、113│
│ │ │路1之10 │ │、砂輪機3 │、115 │
│ │ │號 │ │台 │ │
├──┼────┼────┼───┼─────┼────┤
│35 │96年10月│臺中市北│G○○│電鑽1台 │51 │
│ │3日 │屯區北坑│ │ │ │
│ │ │巷28之1 │ │ │ │
│ │ │號(臺中│ │ │ │
│ │ │國際球場│ │ │ │
│ │ │) │ │ │ │
├──┼────┼────┼───┼─────┼────┤
│36 │96年10月│臺中縣太│己○○│擊釘器3支 │86、91、│
│ │5日 │平市長安│ │ │100 │
│ │ │路473號 │ │ │ │
├──┼────┼────┼───┼─────┼────┤
│37 │96年10月│臺中縣太│丙○○│小型抽水馬│20 │
│ │5日 │平市特二│ │達1台 │ │
│ │ │號道路旁│ │ │ │
│ │ │之景觀公│ │ │ │
│ │ │園 │ │ │ │
├──┼────┼────┼───┼─────┼────┤
│38 │96年10月│臺中縣太│B○○│砂輪機4台 │104、106│
│ │10日上午│平市溪洲│ │ │、107、 │
│ │7時許 │路130巷3│ │ │71 │
│ │ │弄1號 │ │ │ │
└──┴────┴────┴───┴─────┴────┘
附表二:
┌──┬───┬──────┬───┬───┐
│編號│原扣押│ 品 名 │單 位│ 數量 │
│ │編 號│ │ │ │
├──┼───┼──────┼───┼───┤
│ 1 │ 8 │ 馬達 │ 台 │ 一 │
├──┼───┼──────┼───┼───┤
│ 2 │ 9 │ 馬達 │ 台 │ 一 │
├──┼───┼──────┼───┼───┤
│ 3 │ 11 │ 黏著機 │ 支 │ 一 │
├──┼───┼──────┼───┼───┤
│ 4 │ 20 │ 馬達 │ 台 │ 一 │
├──┼───┼──────┼───┼───┤




│ 5 │ 22 │ 馬達 │ 台 │ 一 │
├──┼───┼──────┼───┼───┤
│ 6 │ 24 │磁磚切割器 │ 台 │ 一 │
├──┼───┼──────┼───┼───┤
│ 7 │ 26 │磁磚切割器 │ 台 │ 一 │
├──┼───┼──────┼───┼───┤
│ 8 │ 27 │磁磚切割器 │ 台 │ 一 │
├──┼───┼──────┼───┼───┤
│ 9 │ 27 │磁磚切割器 │ 台 │ 一 │
├──┼───┼──────┼───┼───┤
│10 │ 32 │噴霧機 │ 台 │ 一 │
├──┼───┼──────┼───┼───┤
│11 │ 36 │ 電鑽 │ 支 │ 一 │
├──┼───┼──────┼───┼───┤
│12 │ 65 │ 電鑽 │ 支 │ 一 │
├──┼───┼──────┼───┼───┤
│13 │ 66 │ 電鑽 │ 支 │ 一 │
├──┼───┼──────┼───┼───┤
│14 │ 73 │ 電鑽 │ 支 │ 一 │
├──┼───┼──────┼───┼───┤
│15 │ 90 │擊釘器 │ 支 │ 一 │
├──┼───┼──────┼───┼───┤
│16 │ 97 │擊釘器 │ 支 │ 一 │
├──┼───┼──────┼───┼───┤
│17 │ 99 │擊釘器 │ 支 │ 一 │
├──┼───┼──────┼───┼───┤
│18 │ 136 │ 馬達 │ 台 │ 一 │
├──┼───┼──────┼───┼───┤
│19 │ 144 │油壓剪 │ 支 │ 一 │
├──┼───┼──────┼───┼───┤
│20 │145 │油壓剪 │ 支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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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