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三二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戊○○即張哲譯
己○○
庚○○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零伍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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