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七五號
原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長軒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間止,陸續向原告訂 購電腦及其周邊產品數批,貨款總計為新臺幣(下同)七十一萬三 千一百七十八元,詎原告屆期請求,被告僅支付其中一部分貨款, 尚餘三十九萬五千三百四十二元未清償,屢經催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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