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6年度,728號
TCDM,96,附民,728,200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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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丙○○原名曾麒才
      乙○○
           6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八八四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黃炫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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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