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五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庚○○
被 告 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簽訂升降機買賣 暨安裝合約書,工程名稱為「啟復大地新建工程」,原告已依約履行完畢,惟被 告尚有工程尾款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尚未支付。又原告與被告另於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六日簽訂升降機買賣暨安裝合約書,工程名稱為「台中市召會復興大樓 新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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