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86號
TYDV,97,除,86,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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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靖翔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5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6年6 月3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656 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10月3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婉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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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8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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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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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田榮精密工業有│台灣企銀新明│96年6 月30│214,797元 │AV0七八0八│ │
│ │限公司胡寶忠 │分行 │日 │ │六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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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靖翔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