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逢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縣土城市○○路3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2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4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48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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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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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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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萬象騰達科技股份有│彰化銀行八德分行 │96年2月10日 │257,250元 │CL八八九一六三│ │
│1 │限公司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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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萬象騰達科技股份有│彰化銀行八德分行 │96年2月10日 │315,000元 │CL八八九一六三│ │
│2 │限公司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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