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張淨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94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4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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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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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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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瑞邦微科股份有限公司 │93-NF-0000000-0 │ │1 │100,000 │孫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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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瑞邦微科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 │32 │32,000 │孫道濟│
│ │ │93-ND-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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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瑞邦微科股份有限公司 │93-NF-0000000-0 │ │1 │100,000 │許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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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瑞邦微科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 │60 │60,000 │許奇楠│
│ │ │93-ND-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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