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919號
TYDV,97,司票,919,2008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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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溫淑蓉記事未省略之
       正確姓名(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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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