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溫淑蓉記事未省略之
正確姓名(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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