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1年度,638號
TCEV,91,中小,638,20020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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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三八號
  上訴人   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三八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八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 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 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九十 一年九月十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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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