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924號
TCDV,106,司促,14924,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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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2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張淑媚
債 務 人 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明

債 務 人 卓汶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零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零叁佰壹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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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