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042號聲 請 人 甲○○ 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慶松即全成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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