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489號
TYDV,97,司促,6489,2008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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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489號
債 權 人 桃園國際大郡巴黎花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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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