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260號債 權 人 陳明仁即明發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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