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229號
債 權 人 遠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拿森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提出債務人拿森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2 、如上開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
3 、承上,如上開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