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5583號
TYDV,97,司促,5583,2008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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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583號
債 權 人 國王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更正債務人之正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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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