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583號債 權 人 國王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更正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