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5476號
TYDV,97,司促,5476,2008022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476號
債 權 人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聲請供擔保准予假扣押之依據,否則應
       2 、依聲請狀所附契約,其立契約人非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1/1頁


參考資料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