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4867號
TYDV,97,司促,4867,200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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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86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原名:許振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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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