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867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原名:許振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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