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4393號
TYDV,97,司促,4393,2008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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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393號
債 權 人 鋐陽櫥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鉦鴻大石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
        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 有決議外,應以全體
        股東 (有限公司)為 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
        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 (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 公司章
        程、股東 (會)決 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
        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 一份。
       3.正確完整之當事人資料 (姓名、住址、營業所
        等)
       4.聲請狀所載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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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鋐陽櫥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