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52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啟竑電子有限公司等五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1 、 債務人丙○○、乙○○之未省略記事之戶籍謄本;2 、確認 債務人之正確姓名(啓),經本院民國97年2 月12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2 月 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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