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52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啟竑電子有限公司、丙○○、顏君芳、丁○
○、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債務人丙○○、乙○○之未省略記事之戶籍
2 、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姓名(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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