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331號
TYDV,96,重訴,331,200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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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威塑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 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拾陸萬參仟壹佰壹拾壹元參角陸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上述美金於給付時,被告得按給付時原告牌告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陸拾萬元、貳佰捌拾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又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被告威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塑公司)於民國92 年12月25日邀同其餘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分別簽訂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委任開發遠期 信用狀契約,並由原告墊款新台幣2,312,100 元整,與美金 136,00 0、180,780 元整,約定到期借款本金一次償還,利 息按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利率按月計付;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 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5 條與 第6 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威塑公司於民國95 年11月10日發生退票,即未再依約繳息,經原告屢予催討, 迄未清償。是依前開授信約定書第6 條第1 款、第5 款約定 ,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原告本金新台幣1,84 3,569 元整、美金263,111.36元整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被告丁○○甲○○均為被告威塑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應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就上開欠款本息及違約 金與被告威塑公司對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並聲明除擔保金額 外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票據承 兌、保證契約書、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委任開發遠期 信用狀契約、委任開發即期信用狀契約、台灣票據交換所第 一類票據信用查覆單、匯票、貸款本息攤還表各1 份、進口 單據到達通知單2 份、授信約定書3 份(均影本附卷)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 定,視為自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是本件原告上開主張堪 信屬實。
五、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 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 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 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 帶責任,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 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威塑公司既為上開借款之借款人,因其使用票據,有存款不 足退票之情事,依授信約定書第6 條第5 款約定,其上開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丁○○甲○○均為上開借款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渠等就上開債務自應對原告負連帶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本於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委 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與委任開 發即期信用狀契約之約定,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准許之。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一
┌──────┬──────┬───┬────────────┐
│尚欠本金餘額│計息期間(自│利率 │違約金起迄期間及計算方式│
│(新台幣) │墊款日起算)│ │ │
│ │ │ │ │
├──────┼──────┼───┼────────────┤
│ │自95年10月31│4.589%│本金自約定清償日,即95年│
│1,843,569 │日起至清償日│ │10月31日起,利息自約定繳│
│ │止 │ │息日,即95年10月31日起,│
│ │ │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 │左列利率之10% 計付;逾期│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
│ │ │ │率20% 計付。 │
└──────┴──────┴───┴────────────┘
附表二
┌──────┬──────┬───┬──────┬─────┐
│尚欠本金餘額│計息期間(自│利率 │違約金起迄期間及計算方式│
│(美金) │墊款日起算)│ │ │
├──────┼──────┼───┼────────────┤
│150,767.86 │自95年10月31│9.3% │本金自約定清償日,即95年│
│ │日起至清償日│ │10月31日起,利息自約定繳│
│ │止 │ │息日,即95年10月31日起,│
│ │ │ │其逾期在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列利率之10% 計付;逾期超│
│ │ │ │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20% 計付。 │
├──────┼──────┼───┼────────────┤
│112,343.50 │自95年10月31│9.3% │本金自約定清償日,即95年│
│ │日起至清償日│ │10月31日起,利息自約定繳│
│ │止 │ │息日,即95年10月31日起,│
│ │ │ │其逾期在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列利率之10% 計付;逾期超│
│ │ │ │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20% 計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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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