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1年度,1371號
TCEV,91,中小,1371,200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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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三七一號
  原   告 同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傑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參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起至同年九月止,先後向原告購買汽車材料數批 ,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原告已依約交付貨品,惟被 告迄今分文未付。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捌萬玖仟 伍佰捌拾柒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被告函一紙及統一發 票四紙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 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捌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壹拾萬元以下之 訴訟,本院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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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