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67號
原 告 甲○○
#1
訴訟代理人 黃暖秀律師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5年07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98號確認收養 無效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 題,經於民國95年7 月19日裁定命在該確認收養無效事件判 決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於97年2 月5 日判決確定在 案,有前述事件之民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各1 份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