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譚瑞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譚鳳梅間因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195 號請
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97,9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