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7年度,126號
TYDM,97,審訴,126,2008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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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
毒偵字第5421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 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莊宏陽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等前科,其 中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贓物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以94年度訴字第7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2 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4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 月確定,於95年4 月27日起入監接續執行,於96年4 月4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至96年5 月15日保護管 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三、另被告曾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 聲字第50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89年8 月2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89年8 月25日以89年度毒偵字第3091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又5 年內,於94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94年度簡上字第4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詎其 猶不知悛悔,明知海洛因、安非他命係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之第一、二級毒品 ,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 意,於96年9 月25日某時,在桃園縣觀音鄉友人住處內,以 將海洛因摻水置入注射針筒內施打至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同日某時,在上址友人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1 次。嗣於96年9 月26日為警採尿送驗後,始查悉上情,



並扣得蔡佳煒所有之改造手槍(含彈匣)1 把等13項物品及 梁志富所有之改造手槍(含彈匣)1 把等8 項物品。案經桃 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起訴。
四、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暨中壢分 局移送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報告影本清冊各1 紙附卷可稽。五、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被告願受科刑 範圍為有期徒刑7 月15日,就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被告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15 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至扣案之物均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沒收。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七、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刑事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 美 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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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