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17號
SCDV,97,除,17,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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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宗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2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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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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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宗虹企業有限公│寶華商業銀行新竹│96年9月5日 │642,093元 │ BB0000000 │ │
│ │司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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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