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74號
SCDV,97,補,174,200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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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太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丙○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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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