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太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丙○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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