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李文傑律師即被繼承人朱忠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96年7月2日起奉准更名為渣打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朱忠和於民 國85年4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 (下同)1,9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85 年4月8日起至115年4月7日止,作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 證、委任保證、代墊款、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暨其他一 切基於抵押權人為業務往來之基礎法律關係所生債務之本金 、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行使抵押權費用及抵押權人墊 付抵押物之保險費與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之清 償,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朱忠和於85年4月19日向聲請 人借款1,6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5年4月19日起至105 年4月19日止共20年,利息依聲請人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 之9.35計算,嗣後依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以每一個月 為一期,於每月25日繳付,借用後分240期,依定額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又上開借款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 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然僅繳息至95年7月28日,共積欠本金144,550元, 及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定上 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經 催討,迄未付清。詎料債務人朱忠和於95年2月28日死亡, 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10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為債務 人朱忠和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 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 定書、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產品利率查詢、放款歷史交易查
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10號民事裁 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為證 。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 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7年1 月31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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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7年度拍字第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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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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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竹縣│ 竹北市 │ 麻園 │ │ 580 │建│ │ │ 558.0 │320/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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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竹縣│ 竹北市 │ 麻園 │ │ 580-7 │建│ │ │ 27.0 │226/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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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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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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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7 │新竹縣竹│麻園段 │鋼筋混凝│二層:│ │ │ │ │52.22 │陽台 │ 7.67 │平方公│ 全部 │ │
│ │ │北市麻園│580地號 │土造五層│52.22 │ │ │ │ │ │ │ │尺 │ │ │
│ │ │29之20號│ │樓房 │ │ │ │ │ │ │ │ │ │ │ │
│ │ │2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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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麻園段161建號:面積694.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27/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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