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7年度,23號
SCDV,97,司催,23,200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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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捷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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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