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2號
SCDM,97,易,2,200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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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乙○○
          (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912號
)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7
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 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乙○○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2、3、4、11、14、16及18 號所 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4、11、14、16及18 號所 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前曾於民國93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4年2 月 25日以94年度易字第5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於94年2 月 25日確定,並於95年10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 悔改。
(二)甲○○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單獨,或與亦具 不法所有意圖之乙○○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 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竊 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嗣甲○○乙○○於96年7 月14日 凌晨2 時許,在新竹縣關西鎮○○里○ 鄰○○路關西國民 小學側門旁文昌福德祠竊得銅製香爐1 個後(即附表二編 號14號所示犯行),由甲○○駕駛之前向不知情之友人張 峰銘所借用車牌號碼9778—PD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乙○○ 及所竊之銅製香爐行經新竹縣新埔鎮○○路與田新路路口 時,因碰撞到路旁護欄,乃棄車離開。經警於同日凌晨3 時許到場,扣得該銅製香爐1 個(業已發還),並循線查 知甲○○乙○○所為此次竊盜行為。而甲○○於96年10 月17日因另涉毒品案件入所執行觀察、勒戒,經警於同年 月19日借提,於為偵查機關之警方尚不知悉其所為前述如 附表二編號1 至13及編號15至19所示竊盜犯行前,向警方 供述其所為前揭如附表二編號1 至13、15至19號所示竊盜



犯行,因而自首而自願接受裁判,並經警詢線查悉乙○○ 所為如附表二編號2 至4、11、16、18 所示竊盜犯行。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 。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李佩玲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佩玲
附表一:
┌──┬───────┬───────────────┐
│編號│犯 罪 事 實│宣 告 刑│
├──┼───────┼───────────────┤
│1 │如附表二編號1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所示 │月。 │
├──┼───────┼───────────────┤
│2 │如附表二編號2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所示 │刑肆月。 │
│ │ │乙○○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3 │如附表二編號3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所示 │刑肆月。 │
│ │ │乙○○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4 │如附表二編號4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所示 │刑肆月。 │
│ │ │乙○○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5 │如附表二編號5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所示 │月。 │
├──┼───────┼───────────────┤
│6 │如附表二編號6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所示 │月。 │
├──┼───────┼───────────────┤
│7 │如附表二編號7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所示 │月。 │
├──┼───────┼───────────────┤
│8 │如附表二編號8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所示 │月。 │
├──┼───────┼───────────────┤
│9 │如附表二編號9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所示 │月。 │
├──┼───────┼───────────────┤
│10 │如附表二編號10│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所示 │月。 │
├──┼───────┼───────────────┤
│11 │如附表二編號11│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所示 │刑肆月。 │
│ │ │乙○○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12 │如附表二編號12│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所示 │月。 │
├──┼───────┼───────────────┤
│13 │如附表二編號13│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所示 │月。 │
├──┼───────┼───────────────┤
│14 │如附表二編號14│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所示 │刑伍月。 │
│ │ │乙○○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15 │如附表二編號15│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所示 │月。 │




├──┼───────┼───────────────┤
│16 │如附表二編號16│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所示 │刑肆月。 │
│ │ │乙○○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17 │如附表二編號17│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所示 │月。 │
├──┼───────┼───────────────┤
│18 │如附表二編號18│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所示 │刑肆月。 │
│ │ │乙○○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19 │如附表二編號19│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所示 │月。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時間│犯 罪 地 點│被害人 │竊取物品│行為方式│
├──┼────┼───────┼────┼────┼────┤
│ 1 │96年5 月│新竹縣竹北市新│福地宮管│銅製香爐│被告古格│
│ │間某日晚│庄里6 鄰中正西│理委員會│1 個。 │隆獨自竊│
│ │間。 │路1880號旁新庄│(戴文亮│ │取。 │
│ │ │福地宮 │)。 │ │ │
├──┼────┼───────┼────┼────┼────┤
│ 2 │96年5 月│新竹縣竹北市新│福德宮管│銅製香爐│被告古格│
│ │間某日晚│庄里6 鄰消防局│理委員會│1 個。 │隆與被告│
│ │間。 │斜對面福德宮。│(戴文亮│ │乙○○共│
│ │ │ │)。 │ │同竊取,│
│ │ │ │ │ │徒手搖晃│
│ │ │ │ │ │香爐至螺│
│ │ │ │ │ │絲斷裂而│
│ │ │ │ │ │竊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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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6年6 月│新竹縣竹北市聯│聯福宮管│銅製香爐│被告古格│
│ │中旬某日│興里9 鄰中正西│理委員會│1 個。 │隆與被告│
│ │晚間。 │路861 巷6 號旁│(林萬居│ │乙○○共│
│ │ │聯福宮。 │)。 │ │同竊取,│
│ │ │ │ │ │同編號2 │




│ │ │ │ │ │之方式。│
├──┼────┼───────┼────┼────┼────┤
│ 4 │96年6 月│新竹縣竹北市聯│福德宮管│銅製香爐│被告古格│
│ │下旬某日│興里14鄰新興路│理委員會│1 個。 │隆與被告│
│ │晚間。 │176 號後方福德│(鍾振喜│ │乙○○共│
│ │ │宮。 │)。 │ │同竊取,│
│ │ │ │ │ │同編號2 │
│ │ │ │ │ │之方式。│
├──┼────┼───────┼────┼────┼────┤
│ 5 │96年6 月│新竹縣新豐鄉埔│土地公廟│銅製香爐│被告古格│
│ │下旬某日│和村1 鄰10號旁│管理委員│1 個。 │隆獨自竊│
│ │晚間。 │土地公廟。 │會(許金│ │取。 │
│ │ │ │木)。 │ │ │
├──┼────┼───────┼────┼────┼────┤
│ 6 │96年6 月│新竹市水源里1 │福安宮管│銅製香爐│被告古格│
│ │下旬某日│鄰中華路1 段1 │理委員會│1 個。 │隆獨自竊│
│ │晚間。 │巷26號對面福安│(陳金惠│ │取。 │
│ │ │宮。 │)。 │ │ │
├──┼────┼───────┼────┼────┼────┤
│ 7 │96年6 月│新竹市千甲里水│福德祠管│銅製香爐│被告古格│
│ │下旬某日│利路46巷85號旁│理委員會│1 個。 │隆獨自竊│
│ │晚間。 │福德祠。 │(何惠珍│ │取。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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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6年7 月│新竹縣竹北市十│福德宮管│香爐兩側│被告古格│
│ │初某日晚│興里犛頭山下19│理委員會│銅製把手│隆單獨竊│
│ │間。 │鄰51號福德宮。│(陳永茂│及上蓋。│取。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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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6年7 月│新竹縣新埔鎮內│福新宮管│銅製香爐│被告古格│
│ │初某日晚│立里關埔路雲東│理委員會│1 個。 │隆單獨竊│
│ │間。 │段1 巷2 弄65號│(賴錦明│ │取。 │
│ │ │旁之福新宮。 │)。 │ │ │
├──┼────┼───────┼────┼────┼────┤
│ 10 │96年7 月│新竹縣新埔鎮文│福德宮管│銅製香爐│被告古格│
│ │中旬某日│山里1 鄰臺灣日│理委員會│共2 個。│隆獨自竊│
│ │晚間。 │蓄公司下方之福│(黃兆羽│ │取。 │
│ │ │德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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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6年7 月│新竹縣竹北市白│劦聖宮管│銅製香爐│被告古格│




│ │中旬某日│地里白地街450 │理委員會│1 個。 │隆與被告│
│ │晚間。 │號後方劦聖宮。│(歐火石│ │乙○○共│
│ │ │ │)。 │ │同竊取,│
│ │ │ │ │ │同編號2 │
│ │ │ │ │ │之方式。│
├──┼────┼───────┼────┼────┼────┤
│ 12 │96年7 月│新竹縣新埔鎮內│福德宮管│銅製香爐│被告古格│
│ │中旬某日│立里關埔路雲東│理委員會│1 個。 │隆獨自竊│
│ │晚間。 │段282 巷43號旁│(葉朝垣│ │取。 │
│ │ │福德宮。 │)。 │ │ │
├──┼────┼───────┼────┼────┼────┤
│ 13 │96年7 月│新竹縣湖口鄉東│永和祠管│銅製香爐│被告古格│
│ │中旬某日│興村2 鄰長威新│理委員會│1 個。 │隆獨自竊│
│ │晚間。 │城23號前方永和│(劉興集│ │取。 │
│ │ │祠。 │)。 │ │ │
├──┼────┼───────┼────┼────┼────┤
│ 14 │96年7 月│新竹縣關西鎮西│文昌福德│銅製香爐│被告古格│
│ │14 日凌 │安里7 鄰中山路│祠管理委│1 個。 │隆與被告│
│ │晨2時許 │關西國小側門前│員會(彭│ │乙○○共│
│ │。 │文昌福德祠。 │喜棟)。│ │同竊取,│
│ │ │ │ │ │同編號2 │
│ │ │ │ │ │之方式。│
├──┼────┼───────┼────┼────┼────┤
│ 15 │96年7 月│新竹縣新埔鎮文│福德宮管│銅製香爐│被告古格│
│ │21 日凌 │山里1 鄰關埔路│理委員會│1 個。 │隆獨自竊│
│ │晨1時許 │水車頭段511 巷│(古春輝│ │取。 │
│ │。 │23弄122 號旁之│)。 │ │ │
│ │ │福德宮。 │ │ │ │
├──┼────┼───────┼────┼────┼────┤
│ 16 │96年8 月│新竹縣竹北市中│新福宮管│銅製香爐│被告古格│
│ │中旬某日│正西路1532巷 │理委員會│1 個。 │隆與被告│
│ │晚間。 │250 號後方新福│(楊屋)│ │乙○○共│
│ │ │宮。 │。 │ │同竊取,│
│ │ │ │ │ │同編號2 │
│ │ │ │ │ │之方式。│
├──┼────┼───────┼────┼────┼────┤
│ 17 │96年8 月│新竹縣新埔鎮文│福德宮管│銅製香爐│被告古格│
│ │中旬某日│山里13鄰文華路│理委員會│1 個。 │隆獨自竊│
│ │晚間。 │旁福德宮。 │(劉鑑銘│ │取。 │
│ │ │ │)。 │ │ │




├──┼────┼───────┼────┼────┼────┤
│ 18 │96年7 、│新竹縣芎林鄉上│福德祠管│銅製香爐│被告古格│
│ │8月間某 │山村11鄰文山路│理委員會│1 個。 │隆與被告│
│ │日晚間。│旁之福德祠。 │(何信橋│ │乙○○共│
│ │ │ │)。 │ │同竊取,│
│ │ │ │ │ │同編號2 │
│ │ │ │ │ │之方式。│
├──┼────┼───────┼────┼────┼────┤
│ 19 │96年7 、│新竹縣新豐鄉忠│員山福德│銅製香爐│被告古格│
│ │8月間某 │信街與忠一街路│亭管理委│1 個。 │隆獨自竊│
│ │日晚間。│口旁之員山福德│員會(陳│ │取。 │
│ │ │亭。 │慶龍)。│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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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