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一四四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每月一期」 之記載,應更正為「自九十年四月二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二日止每月一期」,及 關於「僅付款六期」之記載,應更正為「僅付款五期」,暨關於「將該標的物典 當於台中縣霧峰鄉○○路九七二號黃士癸所經營之統立當舖」之記載,應更正為 「將該標的物典當於臺中縣霧峰鄉○○路八六二號黃士癸所經營之統立當舖」外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